[担保]沧州明珠(002108)独立董事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独立意见书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沧州东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鸿公司”)向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1,465 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担保事项,主要是为了保障东鸿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的需要。同时,拟担保的东鸿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稳定,资产质量优良,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该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为东鸿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独立董事:谢志华 赵春明 迟国敬 2008年8月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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