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湖创业(600840)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或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确实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一次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股东或股东代表签字。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存档。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信息管理的监督部门。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为控股子公司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其信息管理事务的部门和人员,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在发生第一时间提供的基本义务: 1、提供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3、控股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4、控股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签字、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报告,必要时再由董秘处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 1、对外投资行为; 2、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3、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4、大额银行退票; 5、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6、遭受重大损失;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重大行政处罚; 9、补贴收入; 10、其他重大事项。 该条中“及时”系指事发当天,“重要”、“大额”以及“重大”系指金额为需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第八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第八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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