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海翔药业(002099)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书

时间:2008年08月12日 09:03:42 中财网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一、独立董事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的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询问,现发表意见如下:
1、截至2008 年6 月30 日,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08 年 6 月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6200 万元,均为对互保单位提供的保证担保,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3、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风险。对外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台州市定向反光材料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的要求,作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08 年 8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讨论的《关于公司与台州市定向反光材料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有关资料,了解了有关情况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台州市定向反光材料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事项,是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使用的需要,对外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 〕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王欣新
陈东辉
苏为科
二00 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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