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平均增加100元
失业保险金调整的标准为: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420元调整为52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380元调整为480元。平均增加100元。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调整:2008年7月1日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252元调整为312元;生育补助费按照失业人员生育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7月1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自谋职业人员,按新标准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7月1日以后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新标准申领剩余失业保险金。 目前,天津市各级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正在精心组织,力争在奥运会前按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到位。 .天.津.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