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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生意宝(002095)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08 年 7 月 5 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 2008 年 7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孙德良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表决通过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专项治理活动的整改情况报告》;(具体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08-031号) 二、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深证上 〔2008〕49 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公司需对原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原条款: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修改后条款: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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