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件]鑫茂科技(000836)关于发行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购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 大资产购买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本所律师”)受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鑫茂科技”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鑫茂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关于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购买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就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函[2008]026号函所关注之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函[2008]026号函所关注之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鑫茂集团)收购天津圣君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圣君公司)与上市公司是否构成阶段性 同业竞争问题 天津市圣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 年2 月14 日,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 万元,全部出资额由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前桑园村民委员会投入。 2007 年5 月,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前桑园村民委员会与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增资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 9-4-2-1 圣君公司原有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塑料制品的技术开发及产品制造、加工、销售;五金制造;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鑫茂集团收购圣君公司后,在原有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商品房销售代理、房地产开发、自有房屋租赁。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本所律师认为鑫茂集团于2007年5月份控制了天津圣君 70%的股权,其主要原因是充分利用自身的信息、资金等资源优势,迅速抓住市场机会,为鑫茂科技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项目储备,并非是为了自身继续从事工业房地产业务。截至目前,天津圣君仅处于前期项目筹备阶段,尚未建成销售,且其经营地点与公司不在同一区域,与公司不构成实质性的同业竞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天津圣君和贝特维奥将会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彻底避免潜在同业竞争。 二、鑫茂集团就圣君公司所涉项目与西青区达成合作意向的法律效力 问题 根据鑫茂集团提供的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鑫茂集团与西青区政府就杨柳青镇工业园区开发达成会议纪要并责成杨柳青镇政府进行实施,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杨柳青政府应争取土地开发指标,做好三通一平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协调推进工作,协调市、区、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给与支持、配合,协调相关企业关系,增强与区内大型企业的合作,监督相关政策的兑现和落实,按照市、区、镇统一规划,指导鑫茂集团与上市公司开展开发、建设、经营工作。鑫茂集团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发展战略和定位应符合镇整体规划和需求,投资地块的建设思路与建设效果,须征得杨柳青政府认可后开工建设,为镇政府涵养税源,所有入住企业必须在杨柳青政府注册并服从镇政府的协调与指导,并积极引进发展前景良好、经济效益巨大的项目入住杨柳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杨柳青镇所属企业作为合作伙伴,以拉动杨柳青镇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并解决当地就业。就新能源新材料开发项目(圣君科技项下工业地块),双方确定先由西青区杨柳青镇前桑园村民委员会设立项目公司,将工业地块等注入项目公司,然后由鑫茂集团收购该项目公司股权并增资的运作方式开发该项目。” 9-4-2-2 根据会议纪要内容,西青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 2007 年 5 月 2 日向天津市圣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发了西青单国用(2007)第08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面积 183308.4 平方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津发改许可 【2007】282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下发了津西环保管【2007】08 号环保文件,天津市西青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下发了 (2007)津西地证字3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天津市西青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下发了编号为121111120071200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所律师认为,鑫茂集团与西青区杨柳青镇政府之间就双方合作事宜形成了会议纪要,在西青区政府协调下,天津市圣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法有效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备案通知书、环保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圣君公司具备了项目开发的条件。 三、 上市公司 2005 年与鑫茂集团实施的资产置换协议问题 2005 年 11 月 28 日,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资产置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置换标的:鑫茂集团向公司置入其所持有的天津鑫茂科技园有限公司59.98%的股权,从公司置出部分应收款项和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美国APEX的账面净值为3,562,065.27元人民币的应收款、对天津爱维林克电子有限公司的账面净值为8,085,000元人民币的应收款、对辽宁公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账面净值为2,124,000元人民币的应收款、对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的账面净值为 15,936,700 元人民币的应收款,神州浩天公司 20%股权、天地伟业公司7.65%股权。二、置换定价依据及价格:资产置换以2005 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值为交易价格,置出资产为64,757,665.27元,置入资产为64,534,819.87元,置入及置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222,845.4元以现金形式补齐。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05年12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2006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06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2006年2月14日,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时,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鑫茂科技投 9-4-2-3 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鑫茂科技园 59.98%的股权与本公司持有的天津神州浩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20%的股权、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7.65%的股权以及部分应收款项进行了资产置换(依据双方签署的《资产置换协议》),置换基准 日以公司2006年度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日(2006年1月16日)为准,鑫茂科技园有限 2006年 1 月 16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 107,556,477.52 元, 59.98%所对应的净资产额为64,512,375.21元,公司的应收款项及长期投资为置出资产,账面价值为64,757,665.27元,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用现金补价245,290.06元。 2007年7月16日起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进行会计例行检查,2007年11月7日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发了财驻津监 {2007}96号文件《关于对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第二项内容为:2005年的《资产置换协议》中置出资产部分对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的账面净值为 15,936,700 元人民币的应收款实际应为 15196388.74 元,按对价少计置换资产 896388.74 元,因此鑫茂集团应该再支付896388.74元现金给公司,鑫茂集团于2007年11 月14日支付给上市公司现金896388.74元。 本所律师认为《资产置换协议》的签订是双方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现,协议条款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相应程序,截至到目前为止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根据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发的财驻津监 {2007}96号文件《关于对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鑫茂集团已经按《决定》内容支付给上市公司现金 896388.74元。 四、本次交易进入资产的质押状况问题 1、天津市圣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0%股权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津市圣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9-4-2-4 注册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44号 主要办公地点: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44号 法定代表人:孙照慧 注册资本:6,600万元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圣君公司的股东为: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持有其 70%股权,天津杨柳青镇前桑园园村委会持有其 30%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鑫茂集团合法持有圣君科技70%的股权,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股权未设置任何担保,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也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2、天津市贝特维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津市贝特维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工业园内 主要办公地点: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德利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贝特维奥公司的股东为: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持有其 100%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鑫茂集团合法持有贝特维奥 100%的股权,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股权未设置任何担保,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也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3、天津鑫茂科技园有限公司30.02%的股权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天津鑫茂科技园有限公司 9-4-2-5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综合楼四层405室 主要办公地点:天津市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综合楼四层405室 法定代表人: 杜克玉 注册资本:10,200万元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鑫茂科技园的股东为: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持有其 40.02%股权,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30%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鑫茂集团合法持有鑫茂科技园 40.02%的股权,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股权未设置任何担保,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也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本补充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名并加盖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公章后生效。 9-4-2-6 (本页为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关于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景 旭 经办律师: 王怀兵 刘 莉 二OO八年 月 日 9-4-2-7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