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牧股份(600195)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君都律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都师事务所 关于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君意字(2008)第 009 号 致: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晓琴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予以见证。 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核查和验证;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6月5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0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通过的。 2、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8年6月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23日上午9:00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 号总部基地八区16号楼7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4、本次大会由公司现任董事长王志良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君都律师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228,107,5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49%。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在任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相符,没有修改原议案和提出临时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股份共计228,107,595股。 2、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一致推举的股东代表及监事的清点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以228,107,595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228,107,595股赞成,0 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短期融资额度的议案》。 上述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君都律师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_______________ 刘晓琴 2008 年 6 月 23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