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已承诺将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按照《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载明"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此项规定。"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锁定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已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或"通产丽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623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5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810万股,网上发行3,240万股,发行价格为7.78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08]7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通产丽星",股票代码"002243";其中: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上定价发行的3,240万股股票将于2008年5月28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08年5月28日 3、股票简称:通产丽星 4、股票代码:002243 5、发行后总股本:16,129.3098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4,05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通产实业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深圳市丽源祥工贸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深圳市中科宏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中向询价对象配售的810万股股票自本次社会公众股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三个月。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上发行的3,24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henzhen Beautystar Co., Ltd 3、注册资本:12,079.3098万元 4、法定代表人:李真 5、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龙路华大纸品厂工业厂房1栋第四层北面 6、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塑料容器、塑料制品(福田、龙岗);从事塑料件真空镀膜、化妆品软管灌装(宝安);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进口分销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技术开发;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普通货运(道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07月01日)。 7、主营业务:化妆品塑料包装的生产和销售 8、所属行业:塑料制品 9、电话:0755-84191234 10、传真:0755-84191900 11、电子信箱:alice@beautystar.cn 12、董事会秘书:彭晓华 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为深圳市通产实业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72.15%的股份,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28日,注册资本19,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真,公司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2层B3-5区。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通产实业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国资委,深圳市国资委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通产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深圳市国资委为深圳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能。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发行后股东总人数为24,030人。本次发行结束后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4,050万股 2、发行价格:7.78元/股 3、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网下配售810万股,有效申购为166,460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配售比例为0.4866033882%,超额认购倍数为205.51倍。本次发行网上发行3,240万股,中签率为0.0881580934%,超额认购倍数为1,134倍。本次发行中,网上发行无余股,网下配售191股零股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认购。 4、募集资金总额:315,090,000.00元 5、本次发行费用共17,587,319.44元,每股发行费用0.43元,具体明细如下: 6、募集资金净额: 297,502,680.56元 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5月2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深华验字[2008]57号《验资报告》。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74元/股(按2007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收益:0.27元/股(按照2007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2008年一季度财务数据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其中,2008 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对比表中2007年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07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公司2008年一季度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营业收入和利润比上年同期稳步增长,2008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2621.7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46%,实现利润总额1462.8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3.84%,实现净利润1212.7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55%。 公司2008年一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为-2401.13万元,较去年同期出现较大变化,一方面是由于受产能不足的影响,一季度公司产销的增长仍难以满足客户快速增长的订单需求;另一方面随着公司投资项目产能的逐步释放,为保证未来销售快速增长而进行的各项支出也相应增长较多,使得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增长较多。此外,公司2007年管理层增值奖股以现金形式发放亦增加了公司现金流出。所以公司2008年一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下降较多。 公司2008年一季度没有发生对财务数据和指标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2008年5月23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8]民申字第174号),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不服2007年6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中信银行的再审申请,并通知公司在七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并要求公司在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等。目前,公司正在积极的应诉中。 该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通产丽星1998年为深圳石化向中信银行借入的170万美元贷款(年息7.8%)提供担保。由于深圳石化一直未予偿还该贷款及利息,中信银行于2006年6月就上述担保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向通产丽星主张上述贷款的连带担保责任。2007年1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信银行的上述诉讼审理完毕,并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偿还借款及利息,驳回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中信银行对此判决不服,于2007年2月8日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6月2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对中信银行本次再审申请审理结果的不确定性,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通产实业有限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对石化集团向中信银行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并由此造成公司一切损失时,将给予公司全额的补偿。故该等诉讼不会对发行人构成不利影响。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自2008年5月8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其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上市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保荐代表人:张俊杰、徐浪 项目主办人:李波 项目经办人:郑凌云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419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国信证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通产丽星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附表: 1、2008年3月31日及2007年12月31日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 2、2008年1-3月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式利润表 3、2008年1-3月的现金流量表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5月27日 资 产 负 债 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03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利 润 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3月 单位:(人民币)元 现 金 流 量 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3月 单位:(人民币)元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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