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南华(000660)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和重大诉讼公告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和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于2003年10月21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5份、民事起诉状5份、出庭通知书,案号为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90-494号,本公司于2003年10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诉讼的有关情况;2004年2月6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5宗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各5份,现将有关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号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90-494号诉讼事项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3年10月14日(根据民事判决书内容) 2、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仓边路28号) 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 4、被告: 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控股股东) 第二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5、诉讼请求: (1)(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90号 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 10,000,000元和利息 2,077,343.50元 (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贷款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91号 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 15,000,000元和利息 3,116,015.25(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92号 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 20,000,000元和利息 4,154,687.03元 (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93号 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 20,000,000元和利息 4,154,687.03元 (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5)(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94号 ① 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贷款本金 20,000,000元和利息 4,140,746.50元 (截止至2003年6月20日止),余下的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贷款清偿为止。 ② 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6、开庭日期:2003年12月15日上午8时15分 7、开庭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仓边路28号) (二)判决情况: 1、判决日期:2003年12月15日[(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90号]、2003 年12月16日[(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91、492、493、494号] 2、判决结果: (1)(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90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给原告 (自2000年6月28日起至清偿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件受理费 70,397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由上述两被告迳付原告。 (2)(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91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5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给原告 (自2000年6月28日起至清偿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件受理费100,590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由上述两被告迳付原告。 (3)(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92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给原告 (自2000年6月28日起至清偿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件受理费130,783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由上述两被告迳付原告。 (4)(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93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给原告 (自2000年6月28日起至清偿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件受理费130,783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由上述两被告迳付原告。 (5)(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94号 ① 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给原告 (自2000年6月28日起至清偿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② 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件受理费130,714元,由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由上述两被告迳付原告。 3、本公司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8,5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五笔共563,267元由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向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 《问询函》,第一被告复函称:“我公司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490号、491号、492号、493号和494号的裁决日期、判决、裁决的结果没有意见。鉴于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我公司暂时无法偿还债务。”若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如数清偿本金和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将影响本公司的利润。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90-494号 2、上诉须知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90-494号 二、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和本公司于2004年2月6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诉讼须知和出庭通知书各1份,案号为 (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号,现将诉讼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号 (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号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参照民事起诉状日期2003年12月25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仓边路28号) 3、向本公司送达诉讼时间:2004年2月6日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第一被告:广州市南华工商贸易公司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第二被告 (保证人):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起因: 2001年7月10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人授字200111的《出口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合同》;2001年7月10日,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人授字200111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926万元,并约定具体的还款期以“借款借据”所载明的实际发放日和到期日为准。“借款借据”和“借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的附件;其利率和计息方式以“借款借据”所载明的实际发放利率和计息方式为准;乙方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融资本金和利息的,甲方有权按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逾期融资收取罚息,人民币按日计收万分之2.1的罚息。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保证人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每笔债务凭证或债权凭证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均在广东省公证处作了公证。 原告于2001年7月31日向第一被告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1,926万元,偿还日期为2002年1月31日,利率为6.138%,每季结息一次;贷款到期后,两被告未如期还款。 4、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清偿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 1,926万元和该借款自借款日2001年7月31日起至本息清偿日的相应利息和罚息(利息按季利率暂计至2003年12月31日,第一被告尚欠息3,721,958.43元),本息共计人民币: 22,981,958.43元; (2)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负连带责任清偿上述款项; (3)由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开庭日期:2004年3月23日8时15分 5、开庭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仓边路28号) 6、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将视日后判决结果和下属子公司的还款能力再进一步分析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三)备查文件: 1、传票 (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号 2、民事起诉状 3、举证通知书 (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00032号 4、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 (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00032号 5、诉讼须知 6、出庭通知书(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号 三、本公司于2004年2月6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份、起诉状2份、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出庭通知书各1份,案号为 (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3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号 (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34号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参照民事起诉状日期2003年12月16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仓边路28号) 3、向本公司送达诉讼时间:2004年2月6日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 2、第一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3、起因: (1)(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号: 2002年2月2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GDK477640120020013号《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人民币 2,500万元,期限7个月 (自2002年2月26日至2002年9月26日止),年利率 5.841%。2000年11月27日,第二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GBZ47764012000011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在2000年11月27日至2002年11月27日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另外,第二被告分别于2000年7月24日、11月27日和 2001年6月18日与原告签订中海质字2000003、2000004号和2001001号《质押合同〈最高额〉》,约定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在2000年7月26日至2002年6月30日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合同生效后,原告按合同规定发放贷款。按合同规定,第一被告应于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于2002年9月26日全部清偿本息。合同到期日,由于借款人因资金紧缺向原告申请展期,第一、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02]中海展字第013号《贷款展期协议》,约定期限7个月 (自2002年9月26日至2003年4月25日止),月利率5.0325‰,2003年4月25日展期到期后,第一被告没有清偿本金人民币2,500 万元,自2002年6月21日起欠付贷款利、复、罚息人民币2,134,772.65元 (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止),保证人第二被告未履行保证责任。 (2)(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4号: 2002年2月2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GDK477640120020014号《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第一被告贷款人民币 2,500万元,期限7个月 (自2002年2月26日至2002年9月26日止),年利率 5.841%。2000年11月27日,第二被告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GBZ47764012000011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在2000年11月27日至2002年11月27日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另外,第二被告分别于2000年7月24日、11月27日和 2001年6月18日与原告签订中海质字2000003、2000004和2001001号《质押合同 〈最高额〉》,约定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在2000年7月26日至2002年6月30日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合同生效后,原告按合同规定发放贷款。按合同规定,第一被告应于合同约定于2002年9月26日全部清偿本息。合同到期日,由于借款人因资金紧缺向原告申请展期,第一、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02]中海展字第014号《贷款展期协议》,约定期限7个月(自2002年9月26日至2003年4月25日止),月利率5.0325 ‰,2003年4月25日展期到期后,第一被告没有清偿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自 2002年6月21日起欠付贷款利、复、罚息人民币2,134,772.65元 (暂计至2003 年9月20日止),保证人第二被告未履行保证责任。 4、诉讼请求: (1)(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号: ①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清偿之日止欠付的利、复、罚息(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欠付的利、复、罚息人民币2,134,772.65元); ② 判令第二被告按GBZ477640120010112号《保证合同》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原告对中海质字2000003、2000004和2001001号《质押合同〈最高额〉》的股权质押享有优先受偿权。 ④ 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案件的费用。 (2)(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4号: ① 判令第一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清偿之日止欠付的利、复、罚息(暂计至2003年9月20日,欠付的利、复、罚息人民币2,134,772.65元); ② 判令第二被告按GBZ477640120010112号《保证合同》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③ 判令原告对中海质字2000003、2000004和2001001号《质押合同〈最高额〉》的股权质押享有优先受偿权。 ④ 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案件的费用。 4、开庭日期:2004年3月23日9时15分 5、开庭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仓边路28号) 6、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将视日后判决结果再进一步分析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三)备查文件: 1、传票 (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34号 2、民事起诉状 3、举证通知书 (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00033、00034号 4、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 (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00033、00034号 5、应诉通知书 6、诉讼须知 7、出庭通知书(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3、34号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 四年二月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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