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波动]S*ST亚华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本公司股票2006年12月6、7、8日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公司2006年12月11日因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经咨询公司主要股东和公司管理层,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对此重大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公司于2006年8月1日就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仪投资)及其关联企业占用9557.4万元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案号(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6号】,于2006年11月30日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88条和第128条的规定,法庭主持诉讼双方进行司法调解。鸿仪投资提出调解请求:以多伦龙达草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达草业)99.97%的股权来抵偿债务。依据中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龙达草业进行的资产评估结果,龙达草业净资产评估值为11,674.96万元。龙达草业经营范围为:优质牧草培育、种植;草种研制、生产;生态经济种苗、树苗培育种植;饲草料生产、加工与销售等。拥有的主要资产为内蒙古多伦县蔡木山乡17850亩土地的使用权。 我公司2006年11月27日召开的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授权董事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决议(于2006年11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公司进一步加大清欠力度、加快清欠进度,通过司法途径清收清欠,并授权公司董事会代表公司处理司法诉讼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上诉、和解、调解、申请执行等)。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于2006年12月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同意公司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与鸿仪投资进行诉讼和解,同意接收龙达公司99.97%的股权用于抵偿鸿仪对我公司的资金占用。 就以上情况,我公司法律顾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律师意见,认为我公司诉鸿仪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一案中进行司法调解的方案经我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系诉讼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调解方案的内容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006年12月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并下达了【(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 “(一)北京宝象志合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多伦龙达草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00万,净资产11674.96万元,拥有位于内蒙古多伦县蔡木乡村的土地17850亩(土地证编号:多国用[2005]第053号),根据中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水报评字(2006)第1007号土地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该土地价值11673.96万元。]99.97%股权转让给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帮助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其欠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 (二)北京宝象志合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多伦龙达草业发展有限公司2999万股权,占多伦龙达草业发展有限公司总股本的99.97%。股权转让价款以中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作价101,561,364.08元,抵偿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欠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101,561,364.08元(包括借款本金95,574,364.08元,资金占用费5,987,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487,882元,财产保全费200,520元,共计688,402元,由湖南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除前述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截至目前为止,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2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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