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偿付能力实行分类监管

时间:2008年07月14日 09:34:02 中财网
  《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行业预防、发现和处置风险的能力,降低风险的积聚和传递,提高保险市场甄别优劣公司的能力,进而提高全行业的经营效率
  7月10日,就在中国保监会2008年第1号主席令对外公布后,保监会新闻发言人、主席助理袁力就针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做了专题新闻发布会。
  《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1号令:废旧立新
  袁力介绍说,《规定》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3年发布实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同时废止。
  同为保监会"1号令",时隔5年,刚刚发布的《规定》出现5个新特点:着重于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树立分类监管机制和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并表监管机制;用"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分别替代2003年"1号令"中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并首次引入资本充足率概念;取消2003年"1号令"中规定的11个产险公司监管指标和12个寿险公司监管指标,不再设置监管指标,而是对可能出现偿付危机的保险公司进行预警;不再规范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的具体计算规则,只是对最低资本、实际资本的定义和确定依据做了原则规定,具体评估方法由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进行规范;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公司规定了统一的监管措施,而不再将偿付能力不足公司按30%和70%两个临界点分为3类分别规定不同的监管措施。
  5年来,我国保险主体从少于30家发展到超过100家,全行业的资本金也从5年前的360亿元增加到现在的1300多亿元。
  袁力透露,一季度偿付能力分析报告显示,目前我国上百家保险公司中,偿付能力充足的公司占87%,其中大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较为充足,一些小公司、新公司由于业务发展较快,对资本金有较大的需要。
  在袁力眼里,《规定》是偿付能力监管的纲领性文件,是一部与国际先进的偿付能力监管理念和原则趋同的监管规章。《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行业预防、发现和处置风险的能力,降低风险的积聚和传递,提高保险市场甄别优劣公司的能力,进而提高全行业的经营效率。
  新规打通传导机制
  记者发现,《规定》第一次全面提出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职责要求,从而使偿付能力成为贯穿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一根红线,打通了偿付能力监管从保监会到保险公司的传导机制。
  袁力介绍说,《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保监会机关、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的角色,构建了职责明确、统一协调,以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为内因,以保监会监管为外力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比如,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和机制,保险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要求保险公司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资本管理4方面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等。
  再比如,偿付能力监管不是仅针对总公司的监管,而是保监会对包括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在内的整个保险公司的监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财务信息的真实、风险管理的有效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因此,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规定》也首次明确提出了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职责,从而建立了保监会系统内部上下贯通、协同一致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袁力认为,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是国际金融监管的主流方向,也是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前进方向。
  《规定》建立了动态偿付风险监测、防范体系。《规定》确立了由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组成的偿付能力报告体系,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对未来规定时间内不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从而使监管部门可以及时监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分类监管各上紧箍
  经过征求意见后,《规定》终于明确提出在保险业内实施分类监管的措施,即在偿付能力监督方面,通过对公司风险进行综合评价,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袁力介绍说,保监会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3类,即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
  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充足I类,为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150%之间;充足II类,为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
  对于不足类公司,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接管等9类监管措施。
  而对于充足I类公司,《规定》只表示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充足I类公司、充足II类公司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记者 马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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