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责任人违规炒股将被追责

时间:2008年06月14日 08:14:17 中财网
  经过数年时间的酝酿,国资委于12日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国企管理人员违规操作而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国资委将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相关责任人除了将受到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还可能面临禁入限制,甚至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如有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等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而针对资金管理和使用,如出现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越权或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违规拆借资金;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等行为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除了企业自身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将追究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外,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据悉,征求意见稿中对企业资产损失按金额和程度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4个等级,当企业发生这4类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将处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其中,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记者 曹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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