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粤 水 电:关于收到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土建工程NO2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土建工程 № 2 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工程土建工程№2合同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对南阳宛达昕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宛达昕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集团”)提起诉讼(案号:〔2016〕 豫民初14号);宛达昕公司对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增城支行”)提起诉讼 (案号:〔2016〕豫民初43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 年3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胜诉。2018年5月2日, 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宛达昕公司向中华人 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上诉状。2018年5月7日, 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博源集团向中华人民 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上诉状。 详见分别于2016年4月15日、2016年11月26日、2018 年4月4日、2018年5月4日、2018年5月8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上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关于收到河南省内乡至 邓州高速公路土建工程№2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判决书的公告》、《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等。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19年3月11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879号、〔2018〕 最高法民终881号),裁定情况如下: (一)公司诉宛达昕公司、博源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879号) 1.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初14号民事判 决; 2.该案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宛达昕公司诉公司、建行增城支行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881号) 1.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初43号民事判 决; 2.该案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民事裁定情况对公司2019年及以后年度利润的影 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879号) (二)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881号)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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